自找的陷阱 ( 不平等條約 )
自找的陷阱 ( 不平等條約 )
清政府在“鸦片戰爭”中失敗之後,雙方簽訂《南京條約》。教科書上說南京條約,是第一個不平等條約,除了賠款2100萬兩銀元、割讓香港,還有治外法權和協定關税。表面上看的確如此,但深入到歷史的細節,大有內情。剛才說的那四點,其實是兩份條約的内容:割地和賠款是南京條約,協定關稅和治外法權是《虎門條約》。那哪一份算是不平等條約呢?
嚴格意義上講,南京條約其實不能算是不平等條約,自古以來戰敗國都是割地賠款,從羅馬帝國到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戰,打敗了的一方要都是這個待遇。但彼此的關係還是對等的。真正使中英地位不平等的是後來補充簽訂的虎門條約。有意思的事來了,推動虎門條約簽定的不是英國,而恰恰是清政府。清政府是怎麼想的 ?
按照當時西方的國際規則,兩國簽訂條約後,都必須遵照執行,該賠款的賠款,該撤軍的撤軍,誰違反了就是單方面毁約。不但條約作廢,而且要受到國際譴責。但是,清政府一是沒有國家的概念,國家是皇帝的私產,二是天朝上國的面子,根本不想打開國門。因此,這邊的小心思就多了。清朝還是按照以前的思維來看待這個事,覺得所謂條約就是暫時的停戰協議,随便找個借口就能撕毁重來。不僅我們可以將來撕毁重來,他們覺得英國人也是這樣,將來還會得寸進尺,找中國的各種麻煩。於是,有一位大臣就寫了一個《十可慮》,就是有十件必須要考慮善後的大事。
比如,在鸦片戰爭國程中,英國曾經以占領天津為目標,很明顯,英國人對天津有興趣。可是在南京條約裡開放的通商口岸中,居然没有天津,那英國打的是什麼主意?戰後,中國在沿海各省肯定要修築海防工事,萬一引起英國的猜疑,進而阻撓怎麼辦?表面上看好像每件事都很具體,但實際上是杞人懮天,就是没有契約意識。自己没有,也不相信英國人有。有這樣想法的不是一人,是包含皇帝在內的許多大臣。所以,道光皇帝乾脆给就是負責簽定南京條約的滿族大臣耆英下了一道聖旨,讓他在南京條約簽訂之後,繼續談十可慮的大事。聖旨很簡明,沒有具體共識、指導。耆英只能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找英國人交涉,主動要求要给南京條約做“添注”,也就是補充條約。也就是奠定了中英關係不平等的基礎的虎門條約。
耆英提出的交涉意見一共有十二條,其中最關鍵的兩點,就是治外法權和協定關稅。治外法權,簡單來說就是英國人在中國犯了罪,中國政府無權審判,必須將罪犯帶回英國才能定罪。於是,無論英國人在中國犯了什麼罪,都有正當的理由逃避中國的司法審判,跟中國就没有關係了。最先提出這想法的不是英國人,是耆英。耆英的初衷或許是為了避免麻煩。萬一英國人在中國犯罪後,英國政府要庇護,没准又成了英國人挑釁和發動戰爭的借口。就算不成為借口,但總是個很麻煩的事。乾脆,英國帶回去自行處理。如果其中有中國人参與,就由中國司法來審判。耆英不知道這實際是把中國的獨立司法權拱手想讓,落在條約中就變成了白纸黑字的“治外法權”。
協定關稅問題,先是在南京條約中討論過的。英國人說,清朝的關稅制度太混亂了,每個省都不一樣,沿海和内陸也不一樣,現在開的通商口岸又不在一個省,所以你們自己商量下,把關稅統一就行。英國只是要求統一關稅,至於定多少大清了算,没有不平等的意思。但是,耆英自己把這一條否决了。初衷也可能是覺得自己定關稅太麻煩,萬一英國覺得不合適又節外生枝,所以還是按照以前廣東的辦法,咱們商量著來。這個心思一經提出,英國人當然巴不得,立即和耆英等人把160餘種或物的關稅定了下來。然後再在文本上偷樑換柱,關稅由南京條約的自主統一變成中英協商。從此,中國就喪失了單方面變更關稅的權利。
當然我們可以譴責說是英國人在玩把戲,利用耆英對西方國際規則的無知,哄騙出許多額外權利,讓中國逐漸喪失主權。但是細看當時的具體過程,未嘗不是清政府因怕事而自找的結果。道光皇帝、大臣耆英他們的初衷都是想盡量免除後患。爭取一點方便的利益,最終的結果却是陷入了更嚴重的後果之中。今天我們無須再去苛責古人。但是這個過程也提醒我們,單單在自己的認知框架内做價值判斷,其實是一件風險很大的事。自覺得好事或者是壞事,換一個認知框架,完全可能就來個大反轉。在大變局時代,最重要的任務不是急於去爭取自己眼裡的利益,而是讓自己的認知框架跟上急速的變化。
李鸿章當年有一句話說,鸦片戰爭是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現在回看,那一代人還是幸運,幾千年才有一個大變局。我們這一代人,也許十幾年甚至幾年,就要適應一次大變局。鸦片戰爭時候的故事,到今天也一直會給我們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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