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1日 星期五

淺談安樂死

常言生命是自己的,要怎樣活決定權在自己。因此,有人辭官歸故里,有人星夜趕科場;溫莎公爵愛美人捨江山,陳世美愛富貴捨妻兒等,同一情事之兩極各有擁戴者,選擇了自己的人生方式。但這些並未觸及生命終極問題,人的生活方式可以自擇,那麼終極死亡(安樂死)問題能否自擇,請人協助代為結束生命。若是否? 請問為什麼! 

一般眾所周知的反對安樂死,約可略分為積極入世宗教信仰者,尤其是天主教,認為人不能取代上帝。再來是道德責任說者,認為人是群體生活,彼此關係緊密,任意自決終結生命,只會帶給他人悲傷與痛苦,是逃避現實,既不負責亦不道德。還有一種是從法律上出發的保護弱勢族群說,認為一但開放安樂死合法化,老人或弱勢族群者,可能會在非個人意願情況下,被騙或被迫接受協助死亡的風險。三種說法都有一定的道理與事實考慮,但吊詭的是,與積極安樂死一線之隔的自殺,或不再積極治療進入安寧病房消極安樂死,前兩說的反對者雖也會譴責,但態度上偏向接受,且不認為是法律的犯罪。如此,自殺是自己的行為能力所為,與消極安樂死可以被接受,若失去行動,運用雙手,咀嚼吞嚥等能力,但意識清楚的授意他人協助代為則是犯罪。那麼可歸結出,是否自由授意的認定,與是否會被有心人士濫用,此兩點是關鍵。

到任何一所醫院,都可以看到全身插管,靠機器維持呼吸心跳的重病患,此時大多已無法判定病患者本身的意願為何,即使客觀的能,也會被持不同意見的家眷親屬,認為是意識不清下的意願表達不足採信。家屬的心態則不外,不願失去親人,恐揹上不孝之良心譴責,或為遺產分配之爭奪。(也有為遺產繼承,想盡辦法要患者提早往生) 除了病患本身求生意願強烈外,任何的積極治療都只是在配合家眷親屬的意願,只是滿足自己或給外人看,又何嘗尊重患者的生命權?自由權? 與體諒患者承受治療痛苦的折磨! 再從另一方面看,病患者體諒家眷親屬,恐被一己之病給拖垮累壞,但已無力親為或作清楚之意願表達,行成病患與親屬雙方"善意"的拖拉,形成病患,親屬,醫院三方痛苦。想想時間最久,最令人疲憊,心痛不忍的王曉明案例,真是情何以堪。再則,台灣早已是少子化,又即將進入老年化,經濟又停滯有下滑之虞,在可預見之未來,少數年輕有生產力者,如何能撫養多數耗費社會資源多的老者? 能一昧指責不孝,或一昧哀怨是被拋棄的一代? 孝有心,孝重行;喪盡禮,喪盡誠,孝要即時有感。中共早年在兩難下被迫實施一胎化,手段近乎殘忍,30年後雖處於經濟上升態勢,猶已感到問題之嚴重性,政策開始技術性放寬。生死大事個人看法不同,難以強制統一,至少當有人選擇安樂死時,能悲憫順意配合。

萬物生生不息,方生方死本是至理。但情之所繫,使人在一般狀況下總是好生惡死,甚至是怕死,諱言死,而自我珍惜生命。若能做到像陶淵明的詩 " 縱浪大化中,不喜亦不懼,應盡便須盡,無復獨多慮",這樣把生死看開,就根本沒有爭論安樂死之問題。值得思考的是,臨終前靠醫技的癩活會勝過好死嗎? 歐洲的荷蘭,美國奧瑞岡州等安樂死合法化的地區,並未因合法化,而使死亡人數增加的不正常情形。是否應開放安樂死屬於法哲學的範籌,看似深奧,其實是個觀念問題。沒有對與錯,只是角度差異。擔心合法化滋生的問題,應可參考預立遺囑的精神與方式,或可使負面作用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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