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臂管轄的初衷與質變成 霸凌、掠奪凶器
長臂管轄的初衷與質變成 霸凌、掠奪凶器
“長臂管轄權”其本質是美國賦予自己的這項特殊“權力”,最初起源於打擊自身貪腐,現確摇身一變成了打擊、掠奪全球企業的利器 ! 怎麼變得 ?
1974年8月“水門事件”後,尼克森的引咎辭職坐實了無論是在美國本土,還是在境外企業和政黨間都存在權錢交易。1975-1977年,代表選民的眾議院議員目睹参議院議員由於“ 多國境外支付問題 ”不斷卷入聽證會醜聞,為了應對這種情况,1977年12月19日《反海外腐敗法》應運而生。該法主要是為了禁止美國公務員在境外受賄。美國的“長臂管轄權”就是從《反海外腐敗法》逐步演成。
為了釐清這部法案的誕生始末,先介紹70年代影響極其惡劣的兩大案件,洛克希德公司行賄案和香蕉門案。
20世紀50年代末期,航空製造業巨頭洛克希德公司以在多國賄賂中間人的行為而出名,上至身居要位的總統、政要,下到幫派頭目,都受其“恩惠” ,其腐敗網絡極為龐大,但其所作所為在該企業高層看來不過是“收買、搶佔 ”市場的必需之舉。
洛克希德公司的重要銷售主管約翰·赫爾被派往日本,肩負向日本空軍售賣F-104戰鬥機的重任。為了更快速地完成任務,赫爾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戰犯、日本黑社會頭目兒玉譽士夫接上了頭。兒玉譽士夫擁有一張極其龐大的關係聯絡網,他與執政的自由民主黨副主席極為熟識,與時任日本首相岸信介也交好。【注:日本自由民主檔由自由黨和激進黨合并而來,而激進黨正是由美國中央情報局一手締造並慷慨資助的。】
藉著如此得天獨厚的人脈網絡,洛克希德公司不費吹灰之力就向日本空軍賣出了200架戰鬥機。而其競爭對手,同為美國企業的諾思諾普·格鲁曼公司則慘淡出局。
洛克希德公司發現,將政治、投機與犯罪聯結起來的做法十分奏效,便在民用航空市場如法炮制。時運亨通的洛克希德公司又恰恰趕上交際甚廣的兒玉譽士夫與日本新任首相田中角榮有交情,田中角榮本人又出自自由民主黨,因此只需引導這位大權在握的首相,在洛克希德的訂單上輕輕划幾筆便大功告成。全日空航空公司購入了許多洛克希德L-1011三星客機,作為交換和酬勞,而玉譽士夫獲得了數百萬美元。
1976年,美國媒體曝光了這一醜聞,已於1974年卸任的田中角榮被捕,洛克希德公司的伎俩和美國中央情報局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成為各大報紙的頭條。這一事件在美國引起巨大轟動,國務卿亨利·季辛吉懮心忡忡:中央情報局的秘密及其内部網絡的曝光對美國的國際形象極為不利。他致信美國聯邦檢察官,令其遏制参議院報告中包含的敏感信息擴散趨勢,還親自促成眾議院、檢察官與洛克希德公司的法律顧問秘密協商解決該案。
美國民主黨參議員、跨國公司小组委員會席弗蘭克·丘奇却没有聽從季辛吉的安排。1976年,他揭發洛克希德公司為了壟斷市場動用30 億日元作為暗箱活動資金,公司内部將這一行動命名為“落花生”。【注:英語中“落花生 ”可代指一筆微不足道的小錢。是小錢嗎 !】
洛克希德公司並非唯一行蠅營狗苟之勾當的企業,但由於它的做法已成反面典型,所以定要為此付出沉重代價。參議院在調查中,諾思諾普·格鲁曼公司的總裁宣稱,他亦受到洛克希德公司做法的影響,賄賂了多國公務員,其中包括一些歐洲國家的公務員。
1975年8月15日,洛克希德公司丑聞被揭發的6個月前,發現洛克希德公司曾以向德國政黨領袖行賄的手段,向聯邦德國售出多架F-104戰鬥機。無獨有偶,在意大利和荷蘭,洛克希德公司也如法炮制。這一案件代來的惡劣影響已超出社會道德准則,輿論嘩然,洛克希德公司的聲譽也受到嚴重衝擊,國會迫於壓力,決定出手力挽狂瀾。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另一丑聞又佔據了各大報纸的頭條,即香蕉門事件,涉事企業向南美某國總統行賄,以求其盡可能少收取該企業的香蕉出口税。拉美是全世界最大的香蕉生產區域,美國則是其最重要的買家。換言之,香蕉出口價格有任何波動,都會給美國進口商帶來巨大影响。
1974年,香蕉出口國聯盟決定對每箱40斤香蕉收取1美元關税。這引起美國跨國公司的怨懟,它們威脅要撤出市場,然而掌握著生殺大權的生產國並不理會它們的抗議。但同年,洪都拉斯却通過了一項規定香蕉關税為每箱50美分的法律,不久後又毫無預兆地將其降至每箱25美分。
美國當局對此表示極為驚訝,證券交易委員會随即展開調查。1975年,美國三大進口企業之一的聯合商標公司的總裁伊莱·M.布莱克自殺。通過調查他生前的舉動,很快就查清了洪都拉斯關税突降的原因——聯合商標公司用250萬美元賄賂了時任洪都拉斯總統的奥斯瓦爾多。250萬美元對该公司來說著實是一筆巨款,但與回報相比還算值得,關税降低為其節約了750萬美元。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調查還顯示,該公司還向一位意大利高層官員行賄75 萬美元,以求阻止意大利降低進口價格。
事實上,對於賄賂這種行為,證券交易委員會本可以睁一隻眼闭一隻眼,但讓其感到困擾的是,這些錢並没有計入公司帳目。在當時,美國法律並没有把貪腐行為定为一項罪行。同時,向持股人隱瞞個種信息也司空見慣,即使是賄賂中間人這種重要信息。
比起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制裁懲罰,聯合商標公司更担心這一事件對公司聲譽的影響。也正因如此,負責該公司案件的律師們刻意接近美國國務院的斡旋人,讓他們對證券交易委員會施壓,把事態平息下來。他們的主要論據是,這一事件既有損涉事企業,又讓美國在外交舞台上颜面無光。但這一做法未奏效,1975年春天,媒體還是曝光了聯合商標公司的這起丑聞。
航空製造業和農業並非被腐敗荼毒的兩個特例行業。1977年9月,美國國會的一份報告顯示,逾400家美國企業曾有可疑或非法的轉帳交易,“不少企業供認曾對外國政府領導人、政客或政黨行賄”。歷史充滿諷刺,調查顯示,大部分涉事企業的貪腐行為都不是為ˋ了和外國企業競爭,其目標往往是本國的競爭者。之,報告認為,這些經濟把戲玷污了美國的國際形象。與美國的對外政策。因此,美國國會決定出手整頓秩序。但如何禁止這些不法行為呢?當時没有任何一條法律可以禁止這些賄賂行為,即使受賄的外國公務員觸犯了他們國家的法律,美國司法也無權干涉。
更何况,卷入丑聞的國家常常没有能力進行調查獲尋找證據,美國有這些證據,但是不能展開調查,因為美國的法律没有禁止這種行為”。僅僅呼籲企業德良知和職業道德夠嗎 ? 國會持否定態度,担心如果坐視不管,這種行為會越發猖狂。
為什麼企業要行賄?歸根結底,是微小的風險能換來巨大的利潤,所得遠償所失。同時,沒有任何受賄國的領導人因此下台或入獄,只有三位企業主管因行賄被解雇。更諷刺的是,即使丑聞頻出,像洛克希德這樣的公司仍然在持續攫取利潤。因此,要改變法律,並禁止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
1976年,由美國總統福特担任組長、經濟部長理查森直接領導的立法工作小組正式成立,任務是推出一部約束性不那麼强的法律。福特希望這部法律只要求企業公開申報它們行賄的金額,違者將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責任。這部法律迫使企業必須將情况告知股東。法律的權限被嚴格限制住了,且執法範圍只在美國本土。
福特最主要的反對者是民主黨的卡特。卡特强烈反對這一法律,他認為總統的回應太軟弱,對企業及其高層領導太縱容。在1976年卡特當選後就立刻摒棄了福特的計畫,將貪腐定罪量刑。國會認為,將貪腐賄賂定罪是抵制其不斷蔓延的最有效方式,也是對企業的限制最少的做法”。
1977年12月,聯邦305號法案——《反海外腐敗法》被表決通過,議員們長舒一口氣,美國在世界上的領導地位得以鞏固。這部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美國企業的競爭優勢。從此,企業只要展示其道德感,將專注度放在提高產品質量上就可以拿下合約。然而,如何保證在面對不服從美國法律的競爭者時,法律仍然有效呢?辦法只有一個,那就是讓他們遵守相同的法律。
卡特深知這一點,他呼籲國際社會携手合作,並推動其他多個國家在本國也通過類似的法律。1975年,聯合國曾3514號決議,意在打擊所有違犯相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腐敗行為,美國力邀聯合國成員國一起簽署相關國際公約。相關公約整理成2041號決議,並於1976年8月5日通過了該項決議。
該項決議提出後,要組建一個世界貿易反腐敗行為政府間工作小组。三年後轉變為“非法交易特别委員會”。非法交易特别委員會起草了一份計畫書,旨在將企業視為法人追究刑事責任,美國大力倡議簽訂該計畫書,但因各方未達成共識,無功而返。為什麼會反轉呢 ?
分歧主要源自西方陣營,法律和政治問題是阻碍協議達成的兩大主要因素,發達國家將國家主權看得最重。域外管轄之爭是大家關注的焦點。誰都不甘心屈從於一部外國的法律,來監視自己國家的企業。大家也畏懼美國企業將會主導世界市場。
美國人没有退讓,繼續通過國際商會從中斡旋,力推此一主張,但效果有限。很多跨國公司也制定了自己的内部管理機制,但也僅此而已。接連的失敗,美國開始反思:是否要減輕對企業的約束,抑或是繼續提升《反海外腐敗法》在全世界的影響力?《反海外腐敗法》的管轄界限究竟在哪裡?
1988年,《反海外腐敗法》的修正案允許在某一國家法律允許的情况下向該國公職人員餽贈禮物和堤供好處。有些跨國公司認為這只是對法律的粉飾,遠不足以捍衛權益,要求要統一法規。美國的游說人員再次出山,準備為實現這一目標奔走造勢。聯合國這條路行不通,他們就決定從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入手,兜售他們的計畫。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終於在1997年12月17日通過了《反對在國際商務交易活動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公約》(簡稱《反賄賂公約》),條文幾乎照搬了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公约很明顯至少在四點上借鑒了《反海外腐敗法》”:在一定範圍内允許外國公職人員收取酬勞;限制主動行賄(追查行賄人而非受賄人);為了維護市場公平,對不法行為實施一定懲戒(不可出於私人目的行賄,制裁為行賄而偽造或隱瞞帳目和資產負債的行為);允許跨國執法。
公約第五條明確規定,簽約國要積極參與案件調查,即使這樣做會對其涉外政策有一定的影響。“對於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的調查和審訊,會在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規則和準則下進行,不受國家經濟利益、與別國的關系或涉事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影響。”
美國的目的達到了:世界上絕大部分的經濟主體都加入了美國的反腐敗標準體系。《反海外腐敗法》的推動者們大喜過望,這部法律不僅直接影響了打擊跨國腐敗行為的國際公約和國家立法,如今還成功地使美國有權約束很多外國企業,堪稱完美的一石二鳥:美國法律在世界範圍推廣開來,還將外國企業置於美國司法的審判台上。
44個國家批准通過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反賄賂公约》,該公约自1999年2月15日正式生效,從理論上說,這標誌美國方面展開調查已經是完全合法的了,但在最初,美國刻意有所收斂。兩年後,2001年的“9·11”恐怖襲擊導致一條新的戰線被開辟,美國人把精力都放在打擊恐怖主義上了,但他們没有停下向經濟領域進軍的脚步。
美國是如何做到的呢?切斷恐怖主義組織的財源,打擊腐敗等一切疑似資助本·拉登及其他極端組織的骯髒交易。美國中央情報局、國家安全局以及財政部工作人員變身為商業“特工”,他們的目標不只是企業、基金賄或者近東和中東的非政府組織,他們的任務是掃描這個星球上經濟領域發生的大事小情。
在此期間,美國藉口反恐,陸續出台幾大法案,補充和加强了賦予自己的“長臂管轄權”。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古巴自由民主團結法案》,更為人熟知的名字是《赫耳姆斯-伯頓法》。該法分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旨在“强化古巴政府的國際制裁”;第二部分只關於扶持一個向美國俯首称臣的新政府;第三、四部分是制裁的具體内容。可以說,這部法律是對“不干涉他國内政”這一基本國際關係規則的戲弄與無視,美國對此心知肚明,却完全不在意。
《赫爾姆斯-伯頓法》在談及與古巴的商貿往來時,特地用了“trafficking”一詞,該字通常指非法交易,美國顯然是有意藉此給所有與古巴有經濟往來的經濟體蒙上晦暗不明的色彩,並勸阻一切想跟古巴進行貿易的企業。這背後的邏輯就是,眾多跨國公司必須做出一個基本的選擇,要麼維持與古巴的往來,要麼遠離全球最大的市場(美國)。
1996年8月5日,美國又通過了《伊朗與利比亞制裁法》,又名《達瑪托-肯尼迪法案》,這次輪到伊朗和利比亞來接受美國的經濟隔離政策了。依照《達瑪托法》,任何企業和個人在伊朗或利比亞年投資額超過4000萬美元(一次或分期),且投資將直接或間接扶持兩國石油、天然氣行業的,應當受到懲罰。
違反這兩部法律的,將被美國列入特别指定國民名單的風險,這是份頗具威力的“經濟死刑”名單,由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建立並專門負責對禁運國家執行制裁,禁止任何國家的企業與特别指定國民名單上的個人、企業發生往來關系。有人指責:這兩部法案已經超越了紅線,體現了美國的單邊主義立場……這是對國際貿易原則的嚴重侵犯,而且兩部法案與反恐毫不相關。
2001年,安然公司丑聞發生後,美國通過了《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這是自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機以來,美國政府在金融安全領域推行的最重大改革。
《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案》頒布以後,公司必須明示身份:帳户要經過驗證,由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簽名並注明日期;接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至少3年一次的審核;公布資產負債表外的財務信息;實施更換外聘審計人員……所有在美國上市的公司,無論是美國本土企業還是外國企業,或者是美國公司的境外子公司,都要符合其要求。該法案讓公司高度透明化,並允許審查及監督機構訪問所有信息。這意味著,在美國開展業務,要接受一切商業機密都受到美國政府支配的條件。
2001年10月26日,老布希簽署了《愛國者法案》,其中部分條款使《反海外腐敗法》的力度得到强化,其實質在於擴大安全、監視和情報部們的權力。在眾法的“加持”下,各大銀行和企業家进入了他們的雷達區。2004年左右,第一批案件結案送審,美國國庫充盈了。罰款金額從每年1億美元上長至2010年全年超過18 億美元,直到2016年罰款金額從未回落至2億美元以下。美國食髓知味。
《反海外腐敗法》全文有二十幾頁。它的執法範圍包括外國公職人員、已注册證券發行人、各類領導人、行政高層、證券發行人或股東的代表或為他們工作的人的腐敗行為,以及上述人群以權謀私、瀆職違紀、收受各種形式的賄賂,包括各種口頭或書面約定承諾等,以操縱國際貿易或利用權力對公共代理人行使職權而構成惡劣影響或唆使其收受好處、違反其法律義務的,或協助證券發行人刻意為某一方占有或保留市場或協助某方占有市場的行為。片紙隻字、語音郵件...無所不包 !
無論是在哪裡發生的案件,只要涉事企業或其旗下任何一家分公司(抑或僅有一個貿易辦事處)與美國有某種聯系,比如用美元進行交易等,美國司法部門就可以對其展開調查或實施制裁。
哪怕其間的聯繫非常小,比如一封簡單的電子郵件。2011年美國證券管理部門——證券交易委員會——和美國司法部聯合向匈牙利電信公司開出一張數百萬美元的罰單,其貪腐行為涉及該企業在馬其頓和黑山的市場。匈牙利電信公司的母公司德國電信也因監管不力吃了罰單。
與此同時,證券交易委員會還對匈牙利電信公司的三位前高管展開了調查,其中就包括公司的前任總裁埃莱克·施特勞布。這起案件和美國本土並無關聯,但美國司法部却可以對這三位高管展開調查。為什麼呢?因為其中一人使用在美國有服務器的電子郵箱發送了一封承認貪腐行為的郵件!2013年12月,紐約一法院判定證券交易委員會應用《反海外腐敗法》對這三人展開調查是合法的。換句話說,只要使用了在美國有服務器的電子郵箱,美國司法部就可以摧毁一個企業,制裁它的高層管理者和雇員。
美國司法部擁有了這個搜刮金錢的“武器”,使用它可以調查任何有財務腐敗方面問題的外國企業,只要有一個模棱兩可的罪名,就可以名正言順地查閱企業母公司的所有加密帳目,藉以得知其子公司的經營狀况。對財務腐敗問題的調查會使罪名叠加,讓罪行越發嚴重,如違犯《反海外腐敗法》、違反財務規範、違反内部管控規定等。罪名越多,涉事企業受到的懲罰就越重,對其聲譽的影響也就越惡劣。
來看看西門子案。2006年,美國司法部從德國媒體得知,德國司法部正在掉查西們子在全球範圍内的行賄案。美國司法部輕而易舉地獲得了這個案子的調查權,它召集西門子的高管,責令他們進行内部掉查。盡管該案件與美國没有任何聯系,而是涉及阿根廷、孟加拉、俄羅斯、伊拉克等國,盡管受到懷疑的西門子旗下子公司的注册地在孟加拉、阿根廷和委内瑞拉,未曾在纽約證券交易所上市,但這些都不重要。
起訴有兩個理由:第一,為了在美國市場上市,西門子曾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賄提交股權證書(美國存託憑證);第二,幾筆疑似行賄的款項通過美國境内的銀行帳户轉移。西門子與美國的聯系就此建立,美國司法部因此能够對其提出指控。西門子只需進行内部掉查,自證其罪。它聘請紐約德普律師事務所和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在34個國家展開調查。它們嚴格審查了數以百萬計的文件,同時無數詳細的報告被送到美國司法部。
美國司法部對彼此合作得天衣無縫感到很满意,但並没有讓它手下留情:西門子遭受了双重罰款,不僅分别向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支付了4.5億美元和3.5億美元罰款,而且還在2008年向德國政府缴纳了5.96 億歐元罰款,總計超過10 億美元。
阿爾卡特的前身是法國電力總公司,經歷過辉煌,也陷入過低谷。20世纪八九十年代,阿爾卡特是全球電力設備行業的佼佼者,業務包括數字電話轉換、海底電纜、移動網絡、呼叫中心、衛星等,該公司還在光學網絡市場、DSL(數字用户線路)接入系统和路由器等方面處於世界領先地位。
90年代末,阿爾卡特的業務遍及130個國家,營業額高達幾十億歐元。然而之後,公司情况却急轉直下。2000年初,因經濟形勢變得嚴峻,阿爾卡特經營損失慘重,被迫裁員。公司的解決辦法就是於2006年與美國朗訊公司合併。合併得到了金融市場的積極響應,兩家公司强强聯手:阿爾卡特帶來歐洲市場,而朗訊則能帶來美國合同。新公司為全球重量級企業,其價值達到210億歐元,並佔領了40%的DSL接入系統市場份額。在將自己賣給美國伙伴之前,阿爾卡特謹慎地處理了敏感的業務部門:它將衛星和安保部門出售給泰雷兹集團,這些戰略資產還是留在法國人手中。
但是這場合併很短暫,兩家公司的管理層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公司為此屢次受挫。阿爾卡特-朗訊没能守住原本的市場,更不用說佔領新的市場了。接踵而來的就是裁員、縮小公司規模。合併最後以失敗告終。與此同時,阿爾卡特從2006年開始在法律纠纷中苦苦挣扎。
美國司法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開始調查阿爾卡特於2001—2006年在哥斯大黎加、洪都拉斯、台灣和馬來西亞行賄一事。2007年,在邁阿密被捕的阿爾卡特前高管承認向哥斯大黎加的國有公司領導行賄,因此被判處30個月的監禁。他的認罪行為有助於美國司法部起訴其前雇主阿爾卡特,阿爾卡特在2010年支付1.37億美元罰款以終结此案:分别向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賄支付9200萬ˋ美元和4500萬美元罰款。
5年後,阿爾卡特-朗訊被芬蘭諾基亞公司收購。第二年,公司被巴黎證券交易所除名,阿爾卡特-朗訊不復存在。美國成功的剪除了一個對手。
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提供了一組訴諸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案例數據:1999年有3例,2001年有5例,2006年有7例,2007年上升至19例……1977—2016年,美國政府共做出478項制裁,其中138项涉及非美國的個人及企業,包括13項對法國個人及企業的制裁。
在瀏覽美國司法部的數據時,人們看到的是,極力抹黑歐洲企業不僅腐敗至極,還違犯美國實施的禁運令。它們在美國的制裁黑名單中高居榜首。甚至連美國媒體都對此感到十分意外。
2012年,《紐約時報》的一篇文章揭露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為美國國庫貢獻了30多億美元的收入。該報記者在文章開頭指出,美國司法部制定的公司名單中存在一處異常:【名單中鮮少出現美國公司的身影。】實際上 ,僅有一家美國公司,凱洛格-布朗-路特公司在2009年支付了5.79異美元的罰款而位列處罰最重的公司榜單前十。排在它前面的是西門子的8 億美元罰款,截至2018年,外籍公司總計被罰超過70多億美元。
事實勝於雄辩:被處罰的大多是歐洲企業,而且大部分是銀行。2004—2018年,只有一家美國銀行(摩根大通银行)被處以罰款,金額是8800萬美元!這與法國巴黎銀行(90億美元)、英國匯豐銀行(19億美元)、德國商業銀行(15億美元)、法國農業信貸銀行(7.87億美元)等15家因行賄、為犯禁運令或不遵守美國合規法律而被罰的金額超過180億美元罰金,相比,判若雲泥。顯然是雙重標準。
總之,在一系列法律的“加持”下,美國賦予自己的“長臂管轄權”如入無人之境,被這套“奪命組合拳”打擊到的企業大多無力重整河山、東山再起,它們别無選擇,只能被美國競爭者收購,正如阿爾卡特、德希尼布和阿爾斯通所遭遇的境况。這是真槍實刀的掠奪 !
一位曾在數家上市公司任職的前高管表示,“美國人到處都有耳目,專門監視他們的外國競爭對手,從來不會針對本國公司。因此,美國人可以通過隱藏在避税天堂的公司,坦然自若地行賄或違犯禁運令。在這場遊戲中,我們始終就是被愚弄的一方”。
附記 :
最近研讀法國阿爾斯通公司前高管-皮耶魯奇寫的" 美國陷阱 " 一書,知道美國對任何有損美國經濟利益的其他國家或公司,都會利用其國內法做長臂管轄,最後服從美國司法部或巨額罰款、或同意被美國低價併購,對不服、不認罪的就抓幾個高管來做人質,關個幾年或十幾年,刑期長短視抗拒力強弱而定。對數年前友達、奇美公司四位高管在美國坐牢一案,大陸華為財務長孟晚秋被扣押案都是。
日本倒核廢水入海,受影響最直接的是美國,但似乎未見美國抗議。我想或是美國也這樣幹,所以就不提了;或許前陣子美國和日本正為FTA大作交涉尚顧不到;最大可能是美國在蒐集資料、證據,找準時機對日本或日本電力公司起訴,不認罪交天價罰款,就抓人入獄。可拭目以待 !
美國依仗霸權欺凌他國太可恨了。美國的司法部和辯護律師、檢察官、法管就像黑社會一樣,沆瀣一氣,是先射箭再畫靶,設計好一套流程,按程序步步進逼做辨訴交易。沒有什麼司法獨立,律師主持正義,法官獨立辦案一說,都是騙人的。一切以美國利益為依歸。
2010年,美國對台、韓面板廠展開反壟斷官司,除了三星最先轉為汙點證人,獲得免罰款及免刑責外,其餘四家公司奇美、彩晶、華映及LG都先後認罪協商,只有友達採取不認罪的方式,展開一段不被市場祝福看好的冒險之旅。友達的陳炫彬6.5年、熊暉3年、梁兆龍3年、奇美的何昭陽 1 年坐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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