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說孟子思想的社會契約精神
淺說孟子思想的社會契約精神
齊宣王問曰:湯放桀,武王伐紂,有諸?孟子對曰:於傳有之。曰:臣弒其君,可乎?曰: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孟子認為稱君王之名者,必須做到行仁政、從公義之實,否則就是獨夫,不配做君。這段話把孔子所說的"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於其言,無所苟而已矣 "的抽象概念化意義具體明確了。
齊宣王問卿。王曰:卿不同乎?曰:不同。有貴戚之卿,有異姓之卿。王曰:請問貴戚之卿?曰:君有大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易位。王勃然變乎色。曰:王勿異也。王問臣,臣不敢不以正對。王色定,然後請問異姓之卿。曰:君有過則諫,反覆之而不聽,則去。前者有血緣或親情聯繫因而是熟人關係,休戚與共,只能換人;後者是陌生人的合作契約關係,離開就是因為一方不守約定,另一方就也可毀約離去。
孟子告齊宣王曰:君之視臣如手足,則臣視君如腹心;君之視臣如犬馬,則臣視君如國人;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讎。孟子認為君臣是相互的平等對應,君如何如何,則臣如何如何加倍報償或唾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 體現孟子認為王權不是最高的。天道的道德原則才是最高的。王權在天道之下,才有可能有社會契約精神。法家思想不承認天道,刻意抬高王權;漢儒以降又把王權與天道合一,因而使王權形成超穩定的帝王專制,所謂外儒內法,中國的社會契約精神遂被扼殺於萌芽。
契約精神建立在人格獨立、自由意志與兩造雙方平等的基礎上,其內容必須是合法且共同願意遵守。不合法的契約是無效的。中國傳統上有個人之間的商業契約,孟子的社會契約精神可惜僅萌芽而未能茁壯。商鞅變法強化帝王專制,帝王位階在法之上,皇帝、官僚與平民三者地位不平等,所以無法建立個人與社會、國家的契約關係。漢武帝雖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表面拉拔儒家地位,相對也豢養、綁架、制約了儒生的思想言行,漢宣帝一句"漢家自有法度,霸王道雜之",最能說明陽儒陰法的實質。致兩千年來只有"法制"的人治社會,律法是工具而不是準繩,無法進階為"法治"的法治社會。
外儒內法最適合專制社會需求,兩千多年的積澱早已成為中國政治體制的主流思想。只有法制而無法治,人民因而渴望聖君、明相能依律法治國,避免苛捐雜徵、徭役以追求社會正義。不可得,就退而渴望俠士出現,代為除暴安良,至少能追求個人正義。這種觀念主導下的中國人就特別注重實質正義而忽視程序正義,容易形成大量的冤錯假案與個人的自力救濟,這樣的社會更危險。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壞人 VS 寧可放縱千個壞人,不可錯殺一個好人,孰優 ? 事情關己則認知不同。這一切的都是源於缺少平等、自由與人格獨立的人民與國家的社會契約精神。
附記 :
黃生曰:“湯武非受命,乃弒也。”轅固生曰:“不然。夫桀紂虐亂,天下之心皆歸湯武,湯武與天下之心而誅桀紂,桀紂之民不為之使而歸湯武,湯武不得已而立,非受命為何?”
黃生曰:“冠雖敝,必加於首;履雖新,必關於足。何者?上下之分也。今桀紂雖失道,然君上也;湯武雖聖,臣下也。夫主有失行,臣下不能正言匡過以尊天子,反因過而誅之,代立踐南面,非弒而何也?”轅固生曰:“必若所雲,是高帝代秦即天子之位,非邪?”
這時景帝坐不住了。“食肉不食馬肝,不為不知味;言學者無言湯武受命,不為愚。”( 止於學術討論,再言湯武影射漢高祖起意,要發脾氣的。)黃生若以此直問孟子,不知會插出甚麼樣的火花 !
**軍公教的年金改革、十八趴的廢止等,原本都是可以依法定程序調整、修改甚至廢止,其實十八趴在民國 84 年以後的就已形同廢止。但今執政黨偏以轉型正義之名,為求近功,悍然違法的朔及既往,就是不理程序正義,只顧表象的假正義。嚴德發說什麼,若不朔及既往,將造成退伍(休)潮,就充分說明沒有程序正義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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