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 星期五

幾個歷史故事說依法治國的自由、平等精神

幾個歷史故事說依法治國的自由、平等精神 

施劍翹當眾槍殺孫傳芳,總司令老僧血濺佛堂  

1935 1113報紙頭條: 天津"居士林"佛堂,裹足孝女施劍翹於法會上眾目睽睽之下,以勃朗寧槍殺已放下屠刀、沒有護衛的" 殺人魔王",前五省聯軍總司令孫傳芳為父報仇。這個事件的轟動不下於1927年張學良於大青樓、老虎廳私刑槍殺楊宇霆、常蔭槐為父報仇之案。

施從濱原是奉系張作霖麾下第二軍軍長,1925年與孫傳芳在皖北固镇的交锋中兵敗被俘,被孫傳芳枭首于蚌埠車站,示眾三日。死訊傳來,年僅20歲的施劍翹(原名施谷蘭 )就立誓為父報仇,只要能助殺仇人,就嫁於為妻。惜所嫁非人,其夫竟主張一笑泯宿怨。施劍翹怒攜兩幼子離家出走,數年苦覓,終得以手刃已退隱為僧的仇人孫傳芳。得手後,施劍翹對驚悚的信眾說" 這老僧就是孫傳芳。小女子施劍翹槍殺殺人魔王孫傳芳只是為父報仇,一人做事一人當,我即刻去官方自首,大家勿驚,勿驚 !" 於是當時輿論一片倒,皆讚揚施女俠孝行,尤其是婦女界,堪比呂四娘刺殺雍正皇帝。殺人償命,一報還一報,為父報仇符合傳統倫理,何況殺的又是昔日殺人魔王。法院在這樣的輿論氛圍下,依當時刑法故意殺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死刑之條文,就依最低十年判決。施劍翹不服,說我根本無罪,上訴天津高分院,高分院減判為七年,施劍翹仍不服,在獄中再上訴南京最高法院,在輿論助威,與其父親故舊李烈鈞、馮玉祥、于右任等人又積極奔走運作下,最終以國民政府主席林森的名義宣布特赦結案。

中國傳統的禮教: 殺父之仇、不共載天;殺兄之仇、手不反刃;交遊之仇,不與同國也。看,在以禮治國的時代下,血親之仇是主張自行實踐正義的。其實不只中國,任何前現代化國家、民族多是如是主張,看舊約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歐洲中世紀的騎士決鬥精神等,就是自行實踐正義。上例,國民政府得以公平結案,馮玉祥等大老們特有顏面,輿論民意得到認可、施女如願得報父仇,皆大歡喜。但被摧殘法律呢 !? 什麼是依法治國沒人在乎 ! 禮與法相悖怎麼辦 ! 唐朝武則天期間陳子昂<復仇議>VS 柳宗元<駁復仇議> ,看一千年前唐人如何處理此棘手問題。( 附註 一 )

什麼是法律 ? 法律是現代化國家,個人把部分私權力交出來給政府公權力,由公權力代為執行與公共有關事物如復仇正義,這就是法律,照法律走就是依法治國。當然法律本身是否已完整 ? 社會願意承擔多大的代價來追求正義 ? 事後有新驗證技術證明是冤案怎麼辦 ? 就如同商界說脫離成本不談品質,否則不會有"辯訴交易 "、"一事不再理"( 註釋 )等之情事設計,都是問提。 最大的問題是問題在於執行法律公權力的法曹們是否會公平的對待每一個人,使大家有信心在法律之前真的是人人平等 !?現今最明顯的例子,都是有病的貪污受刑犯,是否每個人都能有如陳水扁的待遇 !? 哈哈冷笑的背後意味著什麼 !? 你懂得 ! 

1938年0930,上海法租界,北洋政府前第一任國務院總理唐紹儀於自宅內,被人以利斧砍殺。一時輿論譁然,紛紛猜測是日本人所為還是國民政府所為 !? 

抗日戰爭淞滬與南京失手後,日本開始質疑蔣介石領導國民政府的代表性,其內閣發表第一次近衛原則,宣布從此不以國民政府為交涉對象,欲尋找培植親日之傀儡對象,目標首選是唐紹儀。唐紹儀是第三批幼童留美學生,哥倫比亞大學高才生,在清朝幹過尚書、南北談判時的北方代表、中華民國北洋袁大總統政府第一任國務院總理、國民南方政府首屆財政部長、同盟會元老,聲望資歷皆為一時之選。國民政府深恐唐紹儀被日本拖下水成漢奸,百般勸阻。日本則威脅利誘百般進逼,一日軍統發現日本代表與唐會談甚歡,懷疑唐紹儀下水恐已難免,為絕後患,軍統戴笠奉命制裁,針對唐紹儀喜好蒐集古董之嗜好,派由趙理君假作古董商,藏利斧於花瓶內將76歲的唐紹儀刺殺。稍後才有汪精衛組織偽政府一事。 

本案,唐紹儀最多只是疑似漢奸,雖說在戰爭期間有所謂" 人權克減 ",即緊縮部分人權保護以應戰時需要之原則,若因此就被剝奪生命則太過。當"懷疑" 被公權力濫用或擴大解釋,則人人有隨時被公權力羅織罪名而陷入恐懼之威脅,與酷吏、特務統治無異。所謂免於恐懼的自由,就是個人在面對法治公權力時,對於自己的生命與公權力的關係有穩定正當的判決預期,使個人對自身命運有充分掌握感。自由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的為所欲為,而是不想做什麼就不做什麼的有所不為。當我無所求時,我可以龜縮自己無所事事而沒有危險,因為法律公權力會保護我。 

平等與自由的對待每一個人是法治國家的最基本要求,當然這遠遠還不夠,還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一起運作,如互相尊重不借端借勢的利用權力羞辱他人的修養與責任意識。最明顯的就是專門以揭人隱私為樂或謀財的八卦小報,藉握有媒體的力量,見風就是雨,擴大喧染甚至嫁接栽贓,完全無視尊重與責任,被摧殘受害的不僅是當事人與其親族,更可能危害圍繞當事人身邊工作人員得飯碗與機會,製造社會問題。

法治國家未必是一個最理想的境界,社會依然會充滿醜陋,但醜陋多被公權力侷限在局部地區,如華爾街的貪婪、官場政客的爾虞我詐等,因明顯反易於規避。非法治國家則是叢林法則,以一己之力實踐個人所謂正義,優勝劣敗,適者生存,於是遍地腥羶、滿街醜陋威脅,若是皇權治國,好壞取決於青天明君,充滿不確定性,歷史證明暴君庸臣遠多於青天明君。相較之下,依法治國仍是個較優的制度。

附註 :

*  唐紹儀被刺是在戰爭期間,為絕可能的後患,可以肯定。汪精衛真正被刺傷是在民國1935年1101國民黨南京第四屆六中全會,因呼應日本廣田政策,合影時被鐵血鋤奸會槍傷,子彈深陷體內,也是他日後致死的主因。1939年的河內刺殺才與組織偽政府有關,惜只是誤傷曾仲銘,汪精衛本人逃過一劫。河內刺殺我肯定,因組府事態已現無可挽回,南京刺殺嚴格來說是有可議之處。可能事關太子,大家不好說。

*  唐朝,趙師韞曾任下邽縣尉,專司當地的治安工作。徐元慶的父親因為犯罪被趙師韞正法。不久,趙師韞升任京官。徐元慶為報殺父之仇,隱姓埋名,到一家驛站做起了服務員。因為他心裏清楚,這是他可以接近趙師韞的唯一方法。終於有一天,趙師韞為公事出差來到了徐元慶所在的驛站,徐元慶抓住機會,乾淨利落地幹掉了趙師韞,報了殺父之仇。古代講禮治強調以孝治天下,殺父之仇不共戴天,應該報;但殺人,更何況是草民殺京官,依法殺無赦,兩相衝突,該怎麼辦 ? 案子報到武則天處,她也犯難,就說把徐元慶悄悄放了,就當沒發過這件事。

這時,大詩人陳子昂反對,特地寫<復仇議>一篇,主張此事要分兩段處理。徐元慶殺人,依律該斬,但他又是為父報不共戴天之仇,應該表揚,就在殺了他以後,再開一個表揚會以昭孝道。幾十年後,文學八大家之一的柳宗元寫<駁復仇議>,反對陳子昂的觀點。說要看趙師韞為什麼殺徐元慶的父親,有無冤仇、亂法之情。若徐父確是犯罪該殺,則其子徐元慶報仇無理、亂法,就要明正典刑,何來表揚;若徐父支死確有冤情,則報仇合理,官員應該謝罪,豈能模稜 !?

情與法,禮與刑的糾葛與衝突,受傳統文化影響,始終存在,遂被有心人利用。今人從法治社會角度看來,自然是柳宗元之論才合理。別讓一千年前的柳宗元笑今人是法盲。

註釋 :  

" 辯訴交易 " : 即當嫌疑犯被抓到時,法官會先問是否認罪 ? 嫌疑犯在證據確鑿下若說認罪,法官就會在量刑時于以酌量減輕其刑,蓋嫌疑犯已有認錯之心且節省大量司法訴訟成本。

" 一事不再理 ": 已結案的案件,即使有新證據、新辨證技術如1993年美國開始使用DNA技術後,進行大量洗冤工程,證明已結案件雖確有大量冤案,法院也不再受理,保護嫌疑人不能一直受公權力干擾。轟動一時的辛普森殺妻案,最值得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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