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齋隨筆"一書記載, 五代後唐李存勖下令大赦天下, 詔日" 無論罪行輕重, 凡是一般的赦免所不能寬恕的罪行, 此次大赦都可得到赦免. 但是十惡五逆, 屠殺耕牛, 私鑄錢幣, 故意殺人, 擅造毒藥, 官吏貪贓枉法則不在此次大赦範圍內." 此詔體現了大赦的宗旨, 尺度把握的很好, 既顯出朝廷赦免之寬容, 又不致縱容大奸大惡之人. 冒然輕率的赦免, 害恐大於益. 一千多年前的李存勖, 在五代時期國勢不穩, 百姓流離的混亂年代, 尚有此見識, 可見其治國方略頗有可取之處, 今日讀之亦頗覺恰當合理可行.
近日, 馬英九第二任總統就職日5 20又將屆, 要求特赦因貪污等罪正在坐牢的前總統陳水扁之聲四起, 除少部分以人道為訴求外, 很大部分是以化解藍綠對立, 促進社會和諧為訴求. 似乎赦免了陳水扁, 則對立可解, 和諧可期; 若否, 則對立衝突加巨, 社會益加撕裂. 聽起來好像有點兒要脅意味.
我們不必從政黨, 政治角度來談特赦理論, 只從人道與刑罰角度來談.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婦孺皆知之原則,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更是戲曲裏傳頌根植人心的老詞, 何況為維護法律尊嚴, 對知法犯法者更認為該罪加一等的普遍觀念, 頗為人接受. 官吏是牧民, 治事執法的掌權管理者, 有教化之責, 而總統為百官之首, 其玩法犯罪已不僅是觸法, 更有風行草偃的負面影響力. 語云 "風俗之厚薄繫乎一二人心之所向" 就今日而言, 總統是一二人最佳的註解與代言. 如此說來總統犯罪, 就已不是罪加一等就能平息了事, 因此陳水扁所犯之過, 已非一般減刑赦免所能適用, 若能苻合下列條件也非不能予以特赦:
一. 所有其本人或配偶與其最近之直旁系親屬, 因職權或藉勢藉端所貪瀆之財物及利息全數繳公, 不足數以名下財產充抵, 絕不容貪污犯在三五年監牢出獄後, 坐享非法漂白之財.
二. 服刑超過所有刑期總和之半, 方有考量空間.
三. 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意且能為人感受者. 很不幸, 綜陳水扁自事發後之言行, 從"做了法律所不容許之事" ,"沒有直接拿...." , "阿扁錯了嗎 !? 阿扁錯了嗎!?" 到在獄中服刑期間, 仍透過各種管道放言高論寫文章, 指點時政, 甚至遙控選舉, 實在看不出悔意何在!
四. 公開向全國人民道歉懺悔。.看看韓國的全斗煥與盧泰愚,他們被特涉,不但認罪,還公開像全國人民謝罪。另一位前總統盧武炫,因涉嫌貪污被調察,後跳崖自殺,他們至少知恥。
特赦為憲法賦予總統之特許權力, 自應尊重總統之衡量裁定, 獨立行事. 在此也呼籲馬總統,
一. 對受刑人政治思想理念給予尊重, 不追究, 思想無罪.
二. 不受其支持者之叫囂與指責之影響, 和諧社會不是聲音大者有糖吃.唯有制裁邪惡才是伸張 正義,不然壞人有能力作惡時,就會為所欲為為所不為; 沒能力作惡時就請予寬恕,消遙法外,既往不咎.這是縱容,這是姑息.
三. 依獄政法規, 在人權人道方面不搞特殊亦不刻意為難, 有病治病, 有特殊事件則單一考量, 如奔喪, 自應同意.事實上,陳水扁在監已破壞獄政之公平,在搞特殊,如頻頻會見中外人士,寫文章外傳等。近日又監獄內外串聯,要求保外就醫,此純為法律與醫療鑑定問題,應交相關單位評定,其他人士不宜置喙。
四. 不宜冠以政治考量輕率為之.
不論你情感上支持或反對陳水扁之心有多重, 請理智看待. 我們的法治思想, 素養不能輸給一千多年前, 尚屬帝王專制時代的李存勖, 更不要讓 "特赦" 一事成為下一個爭議的引爆點, 使我們這一代人在歷史上留下笑柄.
附記: 陳喬琪表示,信中雖述及病況與對《中國時報》立場的寄望,卻沒有講到自己的罪狀,這與扁一貫「從頭到尾不認為自己有罪」的態度符合,「顯示他沒有投降。」(他是日本人嗎 ? 從來不知道道歉與反省。)
此外,陳喬琪認為,陳水扁舉韓國前總統全斗煥、菲律賓前總統艾斯特拉達的例子,則在透露,「就算認為我有罪,可以用別的方式處理我,不一定要這樣凌虐我」的訊息。(什麼方式,放逐山野做和尚 ,苦行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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