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輕率的赦恩恐為害

"容齋隨筆"一書記載, 五代後唐李存勖下令大赦天下, 詔日" 無論罪行輕重, 凡是一般的赦免所不能寬恕的罪行, 此次大赦都可得到赦免. 但是十惡五逆, 屠殺耕牛, 私鑄錢幣, 故意殺人, 擅造毒藥, 官吏貪贓枉法則不在此次大赦範圍內." 此詔體現了大赦的宗旨, 尺度把握的很好, 既顯出朝廷赦免之寬容, 又不致縱容大奸大惡之人. 冒然輕率的赦免, 害恐大於益. 一千多年前的李存勖, 在五代時期國勢不穩, 百姓流離的混亂年代, 尚有此見識, 可見其治國方略頗有可取之處, 今日讀之亦頗覺恰當合理可行.

近日, 馬英九第二任總統就職日5 20又將屆, 要求特赦因貪污等罪正在坐牢的前總統陳水扁之聲四起, 除少部分以人道為訴求外, 很大部分是以化解藍綠對立, 促進社會和諧為訴求. 似乎赦免了陳水扁, 則對立可解, 和諧可期; 若否, 則對立衝突加巨, 社會益加撕裂. 聽起來好像有點兒要脅意味.

我們不必從政黨, 政治角度來談特赦理論, 只從人道與刑罰角度來談.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婦孺皆知之原則,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更是戲曲裏傳頌根植人心的老詞, 何況為維護法律尊嚴, 對知法犯法者更認為該罪加一等的普遍觀念, 頗為人接受. 官吏是牧民, 治事執法的掌權管理者, 有教化之責, 而總統為百官之首, 其玩法犯罪已不僅是觸法, 更有風行草偃的負面影響力. 語云 "風俗之厚薄繫乎一二人心之所向" 就今日而言, 總統是一二人最佳的註解與代言. 如此說來總統犯罪, 就已不是罪加一等就能平息了事, 因此陳水扁所犯之過, 已非一般減刑赦免所能適用, 若能苻合下列條件也非不能予以特赦:


一. 所有其本人或配偶與其最近之直旁系親屬, 因職權或藉勢藉端所貪瀆之財物及利息全數繳公, 不足數以名下財產充抵, 絕不容貪污犯在三五年監牢出獄後, 坐享非法漂白之財.

二. 服刑超過所有刑期總和之半, 方有考量空間.

三. 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意且能為人感受者. 很不幸, 綜陳水扁自事發後之言行, 從"做了法律所不容許之事" ,"沒有直接拿...." , "阿扁錯了嗎 !? 阿扁錯了嗎!?" 到在獄中服刑期間, 仍透過各種管道放言高論寫文章, 指點時政, 甚至遙控選舉, 實在看不出悔意何在!

四. 公開向全國人民道歉懺悔。.看看韓國的全斗煥與盧泰愚,他們被特涉,不但認罪,還公開像全國人民謝罪。另一位前總統盧武炫,因涉嫌貪污被調察,後跳崖自殺,他們至少知恥。

特赦為憲法賦予總統之特許權力, 自應尊重總統之衡量裁定, 獨立行事. 在此也呼籲馬總統,

一. 對受刑人政治思想理念給予尊重, 不追究, 思想無罪.

二. 不受其支持者之叫囂與指責之影響, 和諧社會不是聲音大者有糖吃.唯有制裁邪惡才是伸張   正義,不然壞人有能力作惡時,就會為所欲為為所不為; 沒能力作惡時就請予寬恕,消遙法外,既往不咎.這是縱容,這是姑息.

三. 依獄政法規, 在人權人道方面不搞特殊亦不刻意為難, 有病治病, 有特殊事件則單一考量, 如奔喪,  自應同意.事實上,陳水扁在監已破壞獄政之公平,在搞特殊,如頻頻會見中外人士,寫文章外傳等。近日又監獄內外串聯,要求保外就醫,此純為法律與醫療鑑定問題,應交相關單位評定,其他人士不宜置喙。

四. 不宜冠以政治考量輕率為之.

不論你情感上支持或反對陳水扁之心有多重, 請理智看待. 我們的法治思想, 素養不能輸給一千多年前, 尚屬帝王專制時代的李存勖, 更不要讓 "特赦" 一事成為下一個爭議的引爆點, 使我們這一代人在歷史上留下笑柄.

附記: 陳喬琪表示,信中雖述及病況與對《中國時報》立場的寄望,卻沒有講到自己的罪狀,這與扁一貫「從頭到尾不認為自己有罪」的態度符合,「顯示他沒有投降。」(他是日本人嗎 ? 從來不知道道歉與反省。)
此外,陳喬琪認為,陳水扁舉韓國前總統全斗煥、菲律賓前總統艾斯特拉達的例子,則在透露,「就算認為我有罪,可以用別的方式處理我,不一定要這樣凌虐我」的訊息。(什麼方式,放逐山野做和尚 ,苦行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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