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8日 星期日

從法律的侷限性看" 恐龍法官 " 客觀事實 VS 法律事實

從法律的侷限性看" 恐龍法官 "   客觀事實 VS 法律事實

恐龍法官是近幾年的流行詞,指責判案的法官怎麼會背離基本民意與期待,作出令人跌破眼鏡的" 糊塗判決 "。最近的例子當屬頂新事件的司法判決,造成民意沸騰為最。到底是法官不食人間煙火,還是民眾法律基本素養太差 !?

借助法律查明或還原事情真相,還好人清白或對惡人繩之以法是一般人的良好期待。甚麼是真相 ? 真相就是客觀事實。但很不幸,在法官眼裡沒有客觀事實,有的只是法律事實,也就是依照法律程序被合法證據證明的事實。倆著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甚至差距很大。尤其在證據不足又要作出判決時,法官依據的是個人生活經驗、歷練、情理等,對法律事實進行一般性的假設推論,他不能也不宜考慮民意的主流價值觀,因此,推論出的法律事實到底對不對就很難說,判決出現落差也就不足為奇了。這也是不同法官往往會有不同的論結果與判決。

最不為一般人理解的是,法官在推論法律事實時是站在人性本惡、自私自利的立場出發,而非一般人性本善、高尚的主流觀念。如果人人都是君子國的高道德人士,法律就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這也是為什麼社會上常發生本是見義勇為的善舉,反被受助者誣賴為加害者要求賠償,往往就是因維此類事情發生時根本難有證據,而法官面對兩個普通人只能假設都是自私自利的普通人,而不能先存施助者是品德高尚而受助者始人品惡劣。對施助者往往會有不當的判決,形成道德的反面教材,嚇退了見義勇為者使社會冷漠、無助,令人扼腕又無可奈何。

這樣法律侷限性下的判決常會令人氣餒、憤怒,但要想成為一個憲政法治國家或法治人又必須容忍接受此點。法律的程序正義往往優先於實體正義。我們要求法律從實體正義出發以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同時也要求顧及程序正義以保護人權。當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衝突時,只能選擇保障人權,即使是壞人的人權也要保障。這在人情上有時很難接受,但若因為是壞人,就未審先判先剝奪其人權,那麼你這個好人得人權也隨時可能被國家暴力機器所踐踏輕慢。

我們追求依法治國,其實這也只是最低標準,更高尚的部分竟似劣幣驅逐良幣般被割捨去。看毒樹果實理論 : 指的是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如非法監聽、秘密攝影等取得的證據,因其來源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維護的就是程序正義。

恐龍法官是民眾情緒化的詞彙,雖有失厚道卻實質反映法官與民眾間的看法落差。法官當然會某一程度受其個人生活經驗、認知與意識形態影響,故一些被譏為恐龍也未必皆失當。民眾想要保留那被驅逐的"高尚良幣",法官的審判若顧及良幣就會形成道德審判,法治標準將被迫浮動而治絲益紛,無所適從。這就是法律的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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