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8日 星期日

從法律的侷限性看" 恐龍法官 " 客觀事實 VS 法律事實

從法律的侷限性看" 恐龍法官 "   客觀事實 VS 法律事實

恐龍法官是近幾年的流行詞,指責判案的法官怎麼會背離基本民意與期待,作出令人跌破眼鏡的" 糊塗判決 "。最近的例子當屬頂新事件的司法判決,造成民意沸騰為最。到底是法官不食人間煙火,還是民眾法律基本素養太差 !?

借助法律查明或還原事情真相,還好人清白或對惡人繩之以法是一般人的良好期待。甚麼是真相 ? 真相就是客觀事實。但很不幸,在法官眼裡沒有客觀事實,有的只是法律事實,也就是依照法律程序被合法證據證明的事實。倆著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甚至差距很大。尤其在證據不足又要作出判決時,法官依據的是個人生活經驗、歷練、情理等,對法律事實進行一般性的假設推論,他不能也不宜考慮民意的主流價值觀,因此,推論出的法律事實到底對不對就很難說,判決出現落差也就不足為奇了。這也是不同法官往往會有不同的論結果與判決。

最不為一般人理解的是,法官在推論法律事實時是站在人性本惡、自私自利的立場出發,而非一般人性本善、高尚的主流觀念。如果人人都是君子國的高道德人士,法律就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這也是為什麼社會上常發生本是見義勇為的善舉,反被受助者誣賴為加害者要求賠償,往往就是因維此類事情發生時根本難有證據,而法官面對兩個普通人只能假設都是自私自利的普通人,而不能先存施助者是品德高尚而受助者始人品惡劣。對施助者往往會有不當的判決,形成道德的反面教材,嚇退了見義勇為者使社會冷漠、無助,令人扼腕又無可奈何。

這樣法律侷限性下的判決常會令人氣餒、憤怒,但要想成為一個憲政法治國家或法治人又必須容忍接受此點。法律的程序正義往往優先於實體正義。我們要求法律從實體正義出發以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同時也要求顧及程序正義以保護人權。當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衝突時,只能選擇保障人權,即使是壞人的人權也要保障。這在人情上有時很難接受,但若因為是壞人,就未審先判先剝奪其人權,那麼你這個好人得人權也隨時可能被國家暴力機器所踐踏輕慢。

我們追求依法治國,其實這也只是最低標準,更高尚的部分竟似劣幣驅逐良幣般被割捨去。看毒樹果實理論 : 指的是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如非法監聽、秘密攝影等取得的證據,因其來源受到汙染,那麼任何從它獲得的證據(果實)也是被汙染的,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維護的就是程序正義。

恐龍法官是民眾情緒化的詞彙,雖有失厚道卻實質反映法官與民眾間的看法落差。法官當然會某一程度受其個人生活經驗、認知與意識形態影響,故一些被譏為恐龍也未必皆失當。民眾想要保留那被驅逐的"高尚良幣",法官的審判若顧及良幣就會形成道德審判,法治標準將被迫浮動而治絲益紛,無所適從。這就是法律的侷限。

2016年2月25日 星期四

【清室優待條件】VS 【中華民國卸任總統禮遇條例】

【清室優待條件】VS 【中華民國卸任總統禮遇條例】

【清室優待條件】,是1911年辛亥革命後,清朝政府與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擬定的關於清朝宗室退位後的相關保護措施之正式協議文件。這與中國自周以下( 周武王猶封商之王室後裔為諸侯國王 ),尤其是自劉宋以下必將前朝皇室屠殺殆盡之惡劣傳統大相背,如果沒有這份協議則內戰恐不可免,革命不知還要付多少人生命、流多少人的鮮血,與多少文物被摧毀的代價。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在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函送有關清朝皇帝退位的優待條件的修正案,12日由隆裕太后宣布,次日宣統頒布退位詔書,清朝正式滅亡,但是在內廷依然保持著一個朝殘的遜清皇室小朝廷。優待條件如皇帝尊號不廢,中華民國以「待各外國君主之禮」相待;歲用 四百萬兩,由中華民國撥用;「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人員照常留用等等。

1924年11月5日,掌權的馮玉祥不知是權力的傲慢,還是法律的無知,或是不能容忍"國中國"的存在,逕行發動北京政變,將遜帝皇室逐出紫禁城,並以中華民國政府的名義 ,藉遜帝"自願 "的理由發布了《修正清室優待條件》,將原保留的「小朝廷」廢除,此後宣統帝傅儀不再被尊為皇帝,其他優待條件也大幅降低。傅儀不久接受日本"誘惑 ",出走擔任" 偽滿州國 "傀儡皇帝,禍害民國與國民恐與此有關。

** 【中華民國卸任總統禮遇條例】

本條例是蔣經國在行政院長任內,為感念嚴家淦總統的"通達"提名,在第六任總統選舉前制定,於民國67年5月3三日總統公布。卸任總統含遺孀,終身享有皇族式、全世界最頂級的卸任禮遇。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
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民國90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名稱及第一、二、六條條文【名稱: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增加副總統(含遺孀)且養老送終的思想未變。

皇族式的過度禮遇,在後因未來禮遇人數與年輕化導致的財政負擔、公平正義與民意趨向等考量,民國95年7月19日再修正,並自96年1月1日施行。改為" 做多久領多久",不再享終身的在位貢獻,其他禮遇也隨之降低,並取消對遺孀之禮遇。

後又考量在什麼樣特定條件下可停止禮遇,乃於民國96年7月11日再修正,卸任總統、副總統重新擔任公職、喪失國籍、移居國外、犯內亂、外患、貪汙罪經判刑確定四情況下可終止禮遇。97年0520,總統陳水扁卸任當天即因國務機要費案被收押,滋生貪贓與禮遇的情理與現任總統是否要邀請在押卸任總統參加國家大典之法理問題,於民國99年0819,對判刑確定改為一審判決有罪即停止禮遇,禮遇金停發,保鑣降為三人。

兩個禮遇條例的客體本質有別,但就法而言並無差別。對《清室優待條件》言,未經程序而代之以槍砲脅迫強制修改,是中華民國違法再先,切不能怪罪說是馮玉祥個人所為,否則,何不宣布馮玉祥之舉無效 !?當時除胡適等少數人表示不妥、異議外,大多數人無感甚或是雀躍,沒幾個公民會對國民政府背離法律信賴保護原則感到憤慨。今天能大辣辣的踐踏法律與公民傅儀的權利,明天也會把你我的權利踩在腳底下。對【中華民國卸任總統禮遇條例】,不論期間多次的修改雜有多少黨派意識形態、個人情緒忿滿等,就程序言是合法的。兩相比較,法治觀念總還算是進步了。

只是,若一直都還是國民黨執政,縱使自己人出現" 陳水扁現象",禮遇條件會改嗎 !? 根據過往國民黨宮廷式禮儀的政治文化氛圍,我想不會改。但山頭林立的民進黨完全執政,極可能是從這一極端跳到另一個極端,未必會更好。 " 蝤蛑變蟛蚏,會不會" 一蟹不如一蟹 "只能走著瞧?